随着大家知识产权意识的加强,商标保护、商标专利业已逐渐深入人心,大家也学会了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。这本来是一件好事,但物极必反,凡事如果过了头,就不一定是好事了。
5月17日,“南京大牌档起诉两家餐饮店商标侵权”的相关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,引起广泛热议。侵权起诉本来是很正常的一件事,但为何单单这起成为了热门事件呢?原因就在于这起商标侵权案跟之前的青花椒、胡辣汤案一样,到底有没有侵权成为了大家关心的问题。
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案件的起始:江苏知名餐企南京大牌档以侵犯其商标权、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安徽合肥的“合淝大牌档”和“巢州大牌档”两家餐企告上法庭,并分别索赔300万元和200万元。两家被诉企业却表示“很冤枉”,认为“大牌档”是通用语,不应构成商标侵权。
请注意,南京大牌档认为自己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有多枚“大牌档”“大牌檔”“南京大牌档”“南京大牌檔”等商标,对所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,依法应受保护。
而被告方则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4月份制定的《餐饮行业商标申请与使用指引(试行)》第四条明确“大排档”属于餐饮上的行业通用词,“南京”也是行政区划,没有第二含义。因此“南京大牌档”、“大牌档”不应该成为注册商标,即使成为注册商标,“大牌(排)档”在餐饮上属于通用名称,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,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。
为此,深圳餐饮策划公司餐赢计专程请教了相关专业人士,究竟“大牌档”一词具有商标显著性,还是属于通用名称。毕竟这还涉及到400余家登记在册的含“大牌档”字样的餐饮企业是否涉嫌侵权。
专业人士称:如果相关消费者听到“大牌档”的时候,心里想的到不是某一家具体的商家,而是想到的是支着桌子人来人往的吃饭的地方,这种情况下“大牌档”就没有显著性,而是一种通用名称,是一种餐饮行业的通用服务。
商标的作用就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。如果这个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,它就失去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,这种情况下就即使对方用了这个词,也不能主张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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